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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属代购药温馨提示_济宁市皮肤病防治院
济宁市皮肤病防治院提醒: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购药品,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有效身份证明,经医师核验后方可开具药品,规范医疗行为,保障用药安全与医保基金合理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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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
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共五章五十条,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规范、监督管理措施与法律责任,保障基金安全,促进基金有效使用,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。

鲁公网安备 37088202000246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