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属代购药温馨提示
2026-07-15 09:32:46尊敬的患者及家属:
为规范医疗行为,保障用药安全及您的合法权益,确保医疗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,根据国家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“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,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。”
为顺利办理代购药事宜,请您与受托人提前准备好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,在购药时,受托人需同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,医师核验后方可开具药品。
此举旨在加强医保基金监管,防止欺诈骗保行为,共同守护大家的“看病钱”、“救命钱”。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
祝您早日康复!
济宁市皮肤病防治院
2025年9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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